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高甜甜,女,汉族,1984年7月23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吕世东,男,汉族,1984年9月1日,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甜甜诉被告吕世东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甜甜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甜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甜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甜甜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