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冯跃华,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市。
被告:李贵海,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跃华诉被告李贵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跃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跃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跃华 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