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大伟诉被告佟文思、陈亮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2: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高大伟,男,汉族。

被告:佟文思,男,满族。

被告:陈亮,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高大伟诉被告佟文思、陈亮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伟及被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文思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佟文思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以每日300元的租赁费出租给被告佟文思,并由被告陈亮为被告佟文思提供担保。在租赁期间,二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将租赁的车辆借给案外人王波,案外人王波在驾驶该租赁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车辆毁损,停运67天。事后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同意赔偿原告车辆贬值及出租损失5万元整。并约定一周内付清赔偿款。但至今二被告未支付5万元赔偿款。故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及出租停运损失共计5万元整,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佟文思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

被告陈亮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同意和被告佟文思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在开庭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延吉骏驰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把车辆租赁给佟文思,并且约定出事故全部由被告佟文思赔偿,被告陈亮签名担保;

证据3.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佟文思同意赔偿5万元,并且当时被告陈亮在场。

经被告陈亮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因被告佟文思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举出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举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庭审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佟文思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由被告陈亮担保签名。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吉X)以每日300元的租金出租给被告佟文思。并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原告安排修理地点。出现车损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佟文思承担。被告陈亮作为担保人对被告佟文思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佟文思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2000元租金及3000元押金后将车提走。在租赁期间,被告陈亮经被告佟文思许可,驾驶该租赁车辆到安图县两江镇办理私事,因其饮酒,故在返回时交由被告陈亮的朋友王XX驾驶该租赁车辆,行驶至永两线九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侧翻到路边沟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延吉支公司将该租赁车辆拖回到丰田4S店进行维修。并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延吉支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2015年1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赔偿车辆贬值及出租损失,被告佟文思同意已支付的2000元租金及3000元押金在原告不予退还的情况下,支付给原告5万元车辆贬值及出租损失赔偿款。协商后,被告佟文思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同意在一周内支付赔偿款5万元整。但至今,二被告未支付以上赔偿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租赁期间内,因被告陈亮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租赁车辆毁损,应由被告佟文思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陈亮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协议达成了对原告车辆贬值及出租停运损失的赔偿协议。虽然欠条是被告佟文思签订的,但被告陈亮在场未提出异议,故被告陈亮应对该5万元赔偿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文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大伟车辆贬值及出租停运损失赔偿款5万元整。

二、被告陈亮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佟文思及陈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佟文思、陈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刘 瑶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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