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静瑶诉被告王世芳、丁思博、赵传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62号

原告:陈静瑶,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世芳,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户口所在地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站前社区十四组,现住延吉市。

被告:丁思博,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赵传佳,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瑶诉被告王世芳、丁思博、赵传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传佳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传佳(与王开琴共有)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98.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二、冻结原告陈静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49.0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如原告陈静瑶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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