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60号
原告:贺志斌,现住延吉市。
被告:申光信,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斌诉被告申光信、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志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