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65号
原告:玄光林,男,1960年12月1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晓娜,女,1989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玄光林诉被告李晓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玄光林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玄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原告已预交938元),由原告玄光林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