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伯涛诉被告肖志伟、肖志远、金美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赵伯涛,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肖志伟,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肖志远,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美华,女,1956年2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伯涛诉被告肖志伟、肖志远、金美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伯涛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赵伯涛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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