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月宝,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诉被告常月宝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