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喜君诉被告景伟、曹丽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曹喜君,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延吉市。

被告:景伟,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曹丽娜,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君诉被告景伟、曹丽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喜君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喜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曹喜君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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