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150号
原告:洪成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崔石权,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成安诉被告崔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处于公告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2014)延民初字第4150号
原告:洪成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崔石权,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成安诉被告崔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处于公告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