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尹国太,男,1946年8月11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郑延花,女,1949年10月9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马英伟,男,1978年4月20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太、郑延花、马英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勋波
审判员 邱艳红
审判员 崔 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