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丽,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生,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诉争借款系发生在姜丽与实际借款人马英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姜丽返还诉争借款。本院认为,该诉争借款实际借款人为马英伟,姜丽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诉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分割。原告仅起诉姜丽,导致借款事实难以查清,应追加马英伟为共同被告。马英伟现羁押于韩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石勋波
审判员 邱艳红
审判员 崔 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