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玉玲诉被告杨占伟、焦桂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徐玉玲,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杨占伟,男,1994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焦桂莲,女,1962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玲诉被告杨占伟、焦桂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占伟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占伟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79.8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原告徐玉玲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中的存款60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如原告徐玉玲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 一月 五日

书记员  李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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