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徐玉玲,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杨占伟,男,1994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焦桂莲,女,1962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玲诉被告杨占伟、焦桂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占伟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占伟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79.8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原告徐玉玲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中的存款60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如原告徐玉玲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 一月 五日
书记员 李光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