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10号
原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被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