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朴永俊,男,1980年7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金美花,女,1979年8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永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由原告朴永俊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 五月 六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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