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朴永俊,男,1980年7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金美花,女,1979年8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永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由原告朴永俊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 五月 六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