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贞子诉车香花、安勇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朴贞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委托代理人:金泉、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香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勇洙,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柳海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贞子诉被告车香花、安勇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贞子于 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贞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贞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原告预交64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朴贞子承担。

审判长  崔 麟

审判员  王树科

审判员  刘 威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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