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颖诉被告徐卫慧、历彦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周颖,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徐卫慧,女,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历彦伟,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颖诉被告徐卫慧、历彦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颖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782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周颖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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