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周颖,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徐卫慧,女,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历彦伟,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颖诉被告徐卫慧、历彦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颖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782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周颖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