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赵宾,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民平社区。
被告李秀茹,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民平社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宾与被告李秀茹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宾于2015年7月6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宾负担。
审 判 长 边万龙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