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卢福顺,女,1961年12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郑国良,男,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侯秀珍,女,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卢福顺被告郑国良、侯秀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福顺以延吉市公安局立案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福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福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6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卢福顺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崔海兰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