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庆勇诉被告娄华、王恒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李庆勇,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

被告:王恒,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娄华,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娄华,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李庆勇诉被告娄华、王恒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勇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勇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勇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世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