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申顺姬,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姜曙林,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田琳,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顺姬与被告田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田琳本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晶
(2015)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申顺姬,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姜曙林,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田琳,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顺姬与被告田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田琳本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