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91号
原告:刘喜花,女,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刘晶,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8108092128。
被告:朱致君,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209010014。
被告:林成录,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延吉市制药厂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4112180317。
委托代理人:胡国军(系被告林成录女婿),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909130316。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被告:胡国军,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909130316。
本院审理原告刘喜花诉被告朱致君、林成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胡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喜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致君驾驶的被告林成录名下的吉HT201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致君驾驶的被告林成录名下的吉HT201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原告刘喜花提供的担保物其与刘忠财(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5302242114)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太安街文萃苑11号楼1单元502,产权证号:第439379号,房屋编号:5-1-374-1单元502,建筑面积:87.25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一年。
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91号
延吉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原告刘喜花诉被告朱致君、林成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胡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
冻结被告朱致君驾驶的被告林成录名下的吉HT201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院 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