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
本院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汪振奇、孙秀珍诉被告刘焕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的案件号部分:“(2015)延民初字第5226号”更正为“(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十二月 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洲
(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
本院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汪振奇、孙秀珍诉被告刘焕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的案件号部分:“(2015)延民初字第5226号”更正为“(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十二月 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