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顺福,女,1959年12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郑虎范,男,1958年2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
原告李顺福、郑虎范共同委托代理人:朴雷雄,男,1979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月淑,女,1953年4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福、郑虎范诉被告金月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福、郑虎范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福、郑虎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顺福、郑虎范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