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姚文骞,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顾菲菲,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骞诉被告顾菲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文骞负担。
审判员 金 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妍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