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96号
原告:李延龙,男,汉族,1962年2月2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程瑞华,女,汉族,1962年1月18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英淑,女,朝鲜族,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李延龙、程瑞华诉被告崔英淑之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延龙、程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李延龙、程瑞华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