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奎石诉被告解成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李奎石,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解成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奎石诉被告解成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奎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由原告李奎石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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