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萍诉被告吉林维丰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刘桂萍,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付春玉,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维丰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谭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英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文权,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萍诉被告吉林维丰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桂萍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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