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良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倪彦宏,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李良梅申请倪彦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良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良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良梅撤回申请。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2015)延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良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倪彦宏,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李良梅申请倪彦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良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良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良梅撤回申请。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