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毅诉刘红、周春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马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刘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周春明,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长安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毅诉被告刘红、周春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毅于 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马毅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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