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虎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艳姬,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银珠,女,朝鲜族,1984年5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英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延吉诚信民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万龙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