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姜涛,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现住延吉市美好家园。
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涛负担。
审 判 员 边万龙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