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孙忠诚,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哲,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永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诚诉被告宋哲、延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诚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忠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忠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忠诚负担。
审 判 长 边万龙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