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安今子,局长。
委托代理人:全松范,男,朝鲜族,1976年8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徐国田,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学峰,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徐国田、李学峰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原告已预交318元),由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