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徐国田、李学峰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安今子,局长。

委托代理人:全松范,男,朝鲜族,1976年8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徐国田,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学峰,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徐国田、李学峰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原告已预交318元),由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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