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1号
申请人李承荣,女,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王彦军,男,现住敦化市。
申请人李承荣与被申请人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承荣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彦军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彦军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
二、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