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张荣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王文宇,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1750号。
代表人: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燕,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海诉被告王文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