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王守祥,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509110615。
被告:李范允,男,1959年2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5902242812。
被告:姜秀福,女,1959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5905082826。
委托代理人:李范允,男,1959年2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590224281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4日、2011年3月10日、2011年3月22日,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1万元、3万元,双方约定偿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012年4月5日、2013年6月26日、2013年7月14日、2013年7月18日、2013年10月27日,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2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亦承认上述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范允、姜秀福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守祥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96万元。
案件受理费5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李范允、姜秀福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兰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