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8-2号
原告:李春善,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朴今淑,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达林,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善诉被告朴今淑、李达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8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李达林在交通银行的存款26400元。同时,冻结原告李春善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蔡洙学名下,与原告李春善共同共有房屋的产权手续。因原告李春善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李达林在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工资账户内银行存款26400元(该账号为62XX)的冻结。
二、解除原告李春善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蔡洙学名下,与原告李春善共同共有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
助理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