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池正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卫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林强,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朴美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