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贞玉与沈玉枝、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77-2号

原告:朱贞玉,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沈玉枝,女。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贞玉与被告沈玉枝、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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