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41号
原告:孙宝辉,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陈光锋,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南翔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辉诉被告孙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宝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宝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孙宝辉。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