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87号
原告马洪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孙培祯,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林诉被告孙培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林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马洪林负担。
审 判 员 李 相 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