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延 吉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58号
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郝庆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红,公司职员。
被告:赵玉娟,女,汉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与延吉市金地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1计算。被告名下的房屋位于延吉市金地家园2号楼2楼门市房,面积为119平方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金地家园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没有缴纳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19平方米×0.5元/每月每平方米×24个月=1428元。在审理中,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支付物业费1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玉娟于201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金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