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乙贤诉被告马玲、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01号

原告:姜乙贤,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南阳委。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玲,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新兴街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马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乙贤诉被告马玲、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乙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乙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姜乙贤。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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