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李春善,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朴今淑,女,朝鲜族。
被告:李达林,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善与被告朴今淑、李达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善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达林在交通银行的存款26400元,案外人蔡洙学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为原告李春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达林在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工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6400元(该账号为62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冻结案外人蔡某某名下,与原告李春善共同共有房屋产籍的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原告李春善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冻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崔麟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