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王莉莉,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吴建良,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吴建忠,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诉被告吴建良、吴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
审 判 长 张念德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