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47号
原告:黄仁子,女,朝鲜族,1966年3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烟集街爱德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乾,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杰,男,朝鲜族,1980年8月5日,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韩长洙,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子诉被告朱明杰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仁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仁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仁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原告黄仁子已预交1994元),由被告朱明杰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