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仁子诉被告朱明杰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47号

原告:黄仁子,女,朝鲜族,1966年3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烟集街爱德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乾,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杰,男,朝鲜族,1980年8月5日,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韩长洙,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子诉被告朱明杰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仁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仁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仁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原告黄仁子已预交1994元),由被告朱明杰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世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