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武显玉,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伟,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武显玉诉被告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显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显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显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显玉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武显玉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