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49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燕,女,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
被告:马英伟,男,户籍地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坤贷款公司)诉被告林海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林海燕以请求解除与宏坤贷款公司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并返还抵押物为由向本院起诉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和宏坤贷款公司,案号为(2015)延民初字第4625号。本院认为,本案需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 九月 二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