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伟东诉被告李红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94号

原告:梁伟东,男,朝鲜族,1992年2月5日生,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李红月,女,朝鲜族,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东诉被告李红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伟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伟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伟东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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