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94号
原告:梁伟东,男,朝鲜族,1992年2月5日生,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李红月,女,朝鲜族,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东诉被告李红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伟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伟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伟东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勋
